海关关税是将外国商品的价格有效地提高至本国商品或者欧盟商品价格之上的主要税种。德国的海关关税均以商品价值为基础,依据商品的类型及其出口国所确定的税 率予以征收。
从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进口的商品一般都是免税的,该免税规定同样也适用于从土耳其和其他欧盟候选国或准成员国进口的大多数商品。
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制造产品的关税税率往往为零,很少会超过10%。对于从特定国家进口的特定产品不时会在欧盟的指导下征收附加关税,这通常是反倾销案的结果。
从非欧盟国家进口商品到德国除了要缴纳关税,还需要交纳进口增值税。
在报关商品价值和关税确定后,再计算进口增值税的金额(Einfuhrumsatzsteuer,简称EUSt)。
德国进口增值税一般是19% , 有部分商品优惠税率为 7%
进口增值税的税基是报关商品价值加上关税税额再加上欧盟境内运输费用的总合。
举个详细例子:
商品价值 :10,000欧元
海运费和保险费 : 1,200欧元
关税报关价值:10,000欧元+1,200欧元= 11,200欧元
关税税率:2%
关税应纳金额:11,200欧元x2%=224欧元
欧盟境内运费 300欧元
进口增值税税基:11,200欧元+224欧元+300欧元= 11,724欧元
进口增值税税率:19%
进口增值税应纳金额:11,724欧元x19%= 2,227.56欧元
海关进口税金合计:2,227.56欧元 + 224欧元 = 2,451.56欧元
为征收海关关税服务,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sed System)和《欧盟共同体综合关税税则》(The Integrated Customs Tariff of the European Union,缩写为TARIC)将商品命名分类,估值原则遵循国际公认的海关法规。
评估关税的基础通常是供应商的发票,除非它明显有失偏颇。该基础可被修 订,以应对随后的价格调整,或因为征收其他单独的费用,或由于产品出口商直接改变商品的价值。海关关税稽查员定期检查德国进口商的账簿,以确定他们是否就 这类调整已进行适当的报账。
针对农产品存在特别程序。欧盟对于农产品予以特殊征税,其税率通常以净重为基础。对于某些种类的农产品,按值最高税率是固定的。
除 了那些拥有自己的保税仓库的大型进口商之外,海关关税的缴纳基本上在商品进入该国时已由承运人或其他货运代理商完成。所征收的关税连同进口增值税 (Einfuhrumsatzsteuer,缩写为EUSt)、消费税以及所征收的其他税款(见第L章)均作为现金支出被借项返还给进口商。进口商还必须 遵守欧盟共同体内部贸易统计制度的报告与返还要求,为了海关或税务稽查之需,也须为进口文件的保存与恢复建立一个适当的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