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服务】木制家具出口指南
2023-07-07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及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
企业要求

企业申请条件
(1)厂区清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3)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4)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境数量相适应;
(5)配备经海关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6)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企业需提供材料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要求标示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主要生产设备或设施等;
(3)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4)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申报及检疫

检疫依据
(1)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
(2)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
(3)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
(4)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注:
1.输美木制工艺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查检,其运输包装上应具有可辨认的产品生产商标识,标识包含企业注册登记号和生产批次信息。
2.输澳大利亚货物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查检,需熏蒸货物应由取得输澳熏蒸资质企业实施,熏蒸证书需注明熏蒸企业中英文名称或代码、塑料包装使用、保鲜膜、不透水面和木材厚度等情况。
放行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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