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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规:代理出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将迎重大变革!丨海运出口物流

2025-07-16

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宣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将对代理出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流程做出重大调整。


 

此次公告首次对以代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提出了“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信息”的硬性要求,并配套发布了《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旨在堵塞代理出口业务长期存在的“买单出口”“不合规代理” 等税基侵蚀漏洞。


 

新规的核心在于要求代理出口须“穿透”至真实货主。具体而言,《公告》第七条明确规定: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若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则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1:A公司代理B公司出口货物1000万元,收取代理费10万元。在预缴时,A公司必须将B公司(实际委托方)信息及1000万元出口额全部填入汇总表,并仅就10万元代理费确认收入;而B公司则就1000万元确认委托出口收入。


 

案例2:在C公司→D公司→E公司三级代理链条中,只有实际报关出口的C公司需在预缴时填报境内真实货主E公司的信息。倘若C公司漏填,那么1000万元出口额将全额计入C公司应税收入。


 

业内人士指出,这是首次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引入“穿透式”信息比对,彻底堵住了过去代理出口环节层层转包、“假自营”隐藏代理关系、真实货主游离在申报之外的灰色空间。传统“买单出口”模式(无真实货主或隐瞒实际生产方)将无法操作,生产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委托出口收入,否则代理企业将被迫承担连带税负。


 

“买单出口”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出口操作方式,在日常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一直处于货物出口的灰色地带。虽然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或个人带来了操作上的便利,但背后潜藏着诸多法律与税务风险。


 

早在2025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局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8号)就提及:“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进一步明确了“买单出口” 的违法性。

什么是“买单出口” ?

 

定义与法律属性:买单出口是指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通过借用其他具有合法进出口资质企业的报关单据(含报关单、商业发票、贸易合同等)实施货物出口的行为。

其实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因为报关主体与实际货主的法律主体不一致,且常伴随虚构贸易背景、伪造单证等情形,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逃汇罪(《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等刑事犯罪。


 

违法后果与监管定性:此类操作通过冒用他人资质规避国家出口管制,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具体表现如下: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利用虚假贸易数据来获取退税;

逃避外汇监管:通过拆分外汇、借助非法外汇交易渠道(如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管理局监管;

形成系统性监管套利链条:衍生涉税犯罪、金融秩序扰乱等多重风险。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已将其列为重点打击的“买单配票” 违法模式。


 

代理出口与自营出口

代理出口:代理出口是指具备出口需求的企业(委托方)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企业(受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书面代理协议,由受托方以自身名义办理报关、运输、收汇、退税等出口环节手续的合规贸易模式。其核心特征如下:

报关单“经营单位”栏标注代理企业名称,“发货单位”栏注明实际货主(委托方),符合《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

 

外汇由代理企业代收后按协议划转委托方,退税由委托方凭代理企业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遵循《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24 号)规定;

 

代理企业按协议收取固定代理费(通常为货值的1%-3%),不承担货物质量、汇率等商业风险。


 

典型场景:中小生产企业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阿里巴巴国际站合作服务商)代理出口,既能满足合规要求,又能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优惠。


 

自营出口:自营出口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自身名义独立完成出口全流程的贸易模式。其法律特征包括:

 

报关时“经营单位” 与 “发货单位” 一致,均为企业自身,符合《海关法》关于报关主体资格的规定;

 

外汇直接收至企业自身外汇账户,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指引》办理核销;

 

退税由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需提供全套自营出口单证(如提单、商业发票、报关单退税联等)。
 

报关实施方式:企业可自行聘用报关员办理报关,或委托报关行代理报关(即“委托报关”)。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报关”仅指报关环节的服务委托,与“代理出口”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不改变出口主体的自营性质,后者涉及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整体构建。

 

三者本质区别

维度

买单出口

代理出口

自营出口

法律依据

无合法依据,属违法操作

依据《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合规操作

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等

主体关系

冒用他人资质,无正式法律委托关系

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企业独立作为出口主体

报关属性

经营单位与实际货主不一致(虚假报关)

经营单位为代理方,实际货主明确标注 

经营单位与实际货主一致(自营报关)

税务外汇

骗取退税、逃汇等违法操作

委托方合规办理退税,外汇合规划转

企业自行办理退税与外汇核销

法律后果

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缉私调查)及刑事追责

受法律保护,享受政策优惠

自主承担商业风险,合规享受贸易便利

 

核心界定:买单出口的本质是“通过虚假主体规避监管”,而代理出口与自营出口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独立承担出口主体责任”。代理出口与自营出口均属《对外贸易法》认可的合法贸易模式,但代理出口需依赖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合规构建,自营出口则以企业自身资质为基础。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规,无疑将对代理出口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促使企业更加规范地进行出口操作,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