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新规落地!“买单出口”将面临重罚!
2025-08-29
核心要求
公告明确规定,以代理方式(包括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出口货物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和对应的出口金额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的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1】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A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应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终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合计应为1000万元。
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案例2】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C公司与D公司、D公司与E公司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只有C公司是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该批出口货物的实际委托出口方。因此,C公司有义务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E公司的相关信息。
C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填报对应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E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1000万元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
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需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需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严厉惩罚:
如果企业未准确报送这些关键信息,税务机关将直接将该笔出口业务视为代理企业的自营出口业务! 这意味着:
1.代理企业(报关行、货代、供应链公司、外综服平台等)必须就这笔出口收入全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实际委托出口方(即货物真正的生产销售单位,也就是“货主”)也可能面临严重后果。
如何应对?
自查出口模式:是否涉及“买单出口”?代理企业是否合规申报?
确保合同、物流、资金、发票一致,避免税务风险。 确保10月1日后申报合规,避免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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